法律系教师应邀参加南京海关“基层法治规范化建设研讨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2-01浏览次数:40

2016年11月9日-10日期间,应南京海关之邀,法律系委派,法律系万曙春副教授参加南京海关法规处在镇江海关举行的“基层法治规范化建设研讨会”,南京海关法规处以及南京关区金陵、苏州、苏州工业园区、江阴、南通、张家港、常州、无锡、泰州等隶属海关办公室主任均应邀参加该次研讨会。
会议期间,各代表针对由南京海关法规处会同镇江海关邀请相关院校参与,经多次研讨和修订的《南京关区基层法治海关建设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
《指标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海关总署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意见》(署党发〔2015〕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指标体系》设置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24个、三级指标58个,还明确了指标应用说明130项。其中,一级指标包括依法履职、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法治理念、年度重点任务、工作保障等8个方面,全面涵盖法治建设的各要素。
万曙春副教授认为《指标体系》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第一,法治稳定、公开、一致性的特征决定了法治具有可比性,可以用指标来体现,无论中外都有该做法,符合发展趋势; 第二,符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发展要求,在隶属海关执法行为中植入指标的引领和指导,实现得好,是依法行政实现的重要内容; 第三,该工作具有前瞻性,开创性,全国海关是第一家开始做,做得好有推广意义。就指标讨论稿提出以下意见:第一,一级指标的设置线索应该更清晰,符合法律思维的基本思考路径,易于迅速把握; 二在指标涉及中应该考虑该指标对应的指导对象是谁,大项指标应该有一个基本的法价值取向的说明,便于关员理解各项指标的把握;第三,指标考虑了规范和限制权利,也应该考虑保障权利指标的设计,从正面引导关员积极作为; 第 四,指标应当分类,分规制性指标或警戒性指标,指导内容更明确; 第五,有指标体系,一定要考虑一个好的评估机制,可以设有外部评估机制和内部评估机制相结合。